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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三大看点,种业人必知的新政策!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在会上做了种子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会上针对目前品种审定繁琐、问题种子频发、坑农害农现象进行了新种子法草案的审议。

小编总结了***关心的三大看点,未来政策将导向企业登记负责制、索赔渠道加大、主要审定品种减少等,政策导向对你我有何影响,且看且分享。

1、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机制

报告中提出,应当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等意见。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实行推广前的等级制度。有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品种登记缺乏实践经验,登记范围不能过大、门槛不能过高、程序不能太繁杂,要防止搞成变相“审定”,应当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实行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二是: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只作书面审查。已登记品种,发现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撤销登记,并将申请者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三是: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撤销登记,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四是:明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推广、销售。

五是:强化企业的责任,企业对其提供的种子样品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问题种子致损可向多方索赔

为有效打击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此次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索赔渠道,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减少到五种

会上,建议保留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同时将审定范围有法定五种、农业部和各省可以各自确定其他一至二种减少到保留法定五种(即将现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共二十八种减少到五种,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数纳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园林局研究,建议保留品种审定制度,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审定评价标准:品种审定办法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相互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二是加强对品种审定的监督,对品种审定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审定意见情况,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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